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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2019-06-03 16:1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更好地推动健身气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面向健身气功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务实研究,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与先导作用,深入传承推广中华优秀健身养生文化。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健身气功中心”)在科技攻关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招标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立项。

(五)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六)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项评审。

(七)推广科技攻关项目成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科技攻关项目实行全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五条 科技攻关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选题紧密结合健身气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同时对健身气功工作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攻关项目。健身气功中心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攻关时间为12年。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攻关时间为1年。

项目立项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攻关时间时,可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经健身气功中心批准后执行。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为一年。

第六条 根据健身气功事业发展需要,健身气功中心可设立委托科技攻关项目,指定相关专家、学者对健身气功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列入科技攻关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第七条科技攻关项目立项实行招标制度。健身气功中心根据健身气功发展需要、学科发展需要和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发布,由项目申请者通过依托单位,向健身气功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科技攻关项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从事健身气功相关研究的经历,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申请者,需由两名健身气功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职称专家推荐。

(三)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的实际主持人,能切实承担从项目设计、实施到成果形成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项目组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攻关工作。

(五)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攻关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申请。攻关组成员最多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健身气功中心项目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科技攻关项目。

第九条 申请科技攻关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认真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从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材料寄送健身气功中心。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条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攻关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健身气功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主任办公会研究结果,决定本年度予以立项的项目和类型。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列入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健身气功中心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健身气功中心签订《合同书》。不按期签订合同者,取消承担科技攻关项目的资格。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攻关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按照立项通知规定的中期检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要及时上报中期检查材料。项目负责人填报《中期检查报告书》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检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健身气功中心。

第十四条健身气功中心负责组织对科技攻关项目的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攻关进度是否符合项目攻关计划的要求。

(二)在执行项目计划中取得哪些阶段性攻关结果。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技攻关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五)在科技攻关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无合理的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确实需要退出和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健身气功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攻关内容或计划等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健身气功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撤销科技攻关项目资格:

(一)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攻关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攻关任务的科技攻关能力,或难于取得科技成果。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攻关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动项目负责人或攻关项目。

(五)项目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攻关工作。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返还健身气功中心。

第十八条因项目攻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攻关工作无法进行而中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将情况报健身气功中心批准。

凡无故中止项目者,不按期完成项目计划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攻关项目,并追回所拨经费。

第十九条 科技攻关项目经费由健身气功中心下拨给依托单位,具体依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条科技攻关项目采用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项项目须按照立项《合同书》的设计完成攻关任务,确保学术质量。项目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予以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结项报告、资助经费决算、研究成果报告,以及原始数据、实验记录等有关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后,统一提交健身气功中心。

(三)对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的,健身气功中心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健身气功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项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二)项目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三)项目投入、产出的绩效结果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健身气功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结项结果。对符合结项要求的攻关项目,准予结项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项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健身气功中心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五项 在项目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销。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时间已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三)与批准的攻关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四)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五)严重违反经费开支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科技攻关管理原则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返还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健身气功科技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健身气功中心将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布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结项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健身气功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结项、验收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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