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2017-01-10 15:3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建设,持续推动健身气功优质科研成果的取得、推广和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加强和完善学科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和探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建设科研基地旨在有效挖掘健身气功养生文化思想内涵,积极运用最新科学成果开展基础性、创新性和战略性研究,全面服务于健身气功事业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科研基地主要从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研究能力的科研组织中择优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淘汰落后、择优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基地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和依托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团体等支持建设。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在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研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宏观指导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三)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并支持科研基地开展科研合作、学术活动和相关培训。
(四)组织对科研基地的认定、评估、检查和撤销。
(五)委托并资助科研基地承担重点科研攻关项目。
(六)支持科研基地组织重大学术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研基地承担重点科研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
第七条 依托单位在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和管理。
(二)制定科研基地中长期科学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负责为科研基地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研究经费等条件。
(四)支持科研基地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聘任科研基地负责人,组建科研基地学术和管理团队。
(六)负责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企业团体等单位支持科研基地建设。
(七)积极组织健身气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
(八)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研究咨询报告,并定期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八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确定的科研基地建设目标。
(二)负责落实科研基地中长期科学研究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培养科研基地专业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团队。
(四)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负责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和依托单位报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九条 科研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为健身气功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委派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2/3,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科研基地的中长期科学研究计划。
(二)指导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依托单位解聘或调整科研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科研基地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动辞职等重大事项,需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采取由依托单位自行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审核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申请科研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健身气功研究相关的高级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被确定为健身气功及其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授予单位。
(二)拥有5名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健身气功专家,且每年在学术刊物或中外学术论坛发表不少于3篇的健身气功研究成果。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队伍。
(四)具备承担重大健身气功科研攻关的能力,具备承办国内外健身气功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
(五)依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能担任科研基地主任,具有可满足科研基地工作需求的办公场所及其附属办公设备,每年投入科研基地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具备申报科研基地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申请报告》,审核盖章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与批准建设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签订《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合作建设协议》,并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人员聘任机制。要注重吸收中青年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加强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
第十六条 在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科研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各科研基地可根据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和本科研基地的研究计划提出年度重点研究项目,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列为年度重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按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科研基地应围绕中长期科学研究计划持续开展系统性研究,主动承担健身气功相关部门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不断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应结合重点研究项目和社会调研,每年至少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送1份不少于3000字的有建设性或影响力的研究咨询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每年至少组织2次学术交流活动,至少参加2次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每4年至少举办1次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立项研究的所有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著作权由立项方、科研基地和作者共同所有,作者署名单位应是相应的科研基地或标注得到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研基地依托已有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健身气功养生文化和健身机理效果的大众化、普及化宣传,但不得传播非国家体育总局编创推广或认可的健身气功功法。
第二十二条 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同意后,科研基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多个研究部门,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租、出让科研基地称谓等从事任何活动,亦不得用科研基地的名义开展本办法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的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每年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主要论著摘要等材料汇编,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凡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活动举行、重大科研突破取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地建设合作每4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每2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中期检查,每4年对科研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科研基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资格,并对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的“优秀科研基地”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估科研基地的重点是科学研究成果及其转化、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信息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对科研基地的支持情况。凡在考核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以及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者,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