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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2025-03-21 00:00:00

 

 

 

 

中健气字〔20251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各健身气功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保证健身气功竞赛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5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2025321

 

 

 

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身气功竞赛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规范健身气功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裁判员管理工作),加强健身气功裁判员队伍建设,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健身气功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健身气功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健身气功协会,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体协及社会组织负责健身气功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举办的健身气功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对国际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各级裁判员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推荐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级裁判员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及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

第八条  省级健身气功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裁判员管理工作;地(市)级、县(区)级健身气功协会负责相应二级、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体协及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本领域相应级别权限裁判员管理工作;未成立健身气功协会的地方由本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健身气功协会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设立健身气功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成员由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成员候选人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及补充规定;制定裁判员培训标准和等级认证标准;组织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核、等级认证、注册和轮训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国性和跨省级赛事活动的裁判员选派工作;负责裁判员评估、考核工作;对裁判员提出奖惩意见;对有突出贡献的,可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推荐为荣誉裁判员;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体协及社会组织等可参照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裁委会规定成立裁委会,具体负责相应裁判员管理工作。

省级裁委会人员名单中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不少于三人;地(市)级裁委会名单中一级裁判员(含以上)不少于三人;县(区)级裁委会名单中二级裁判员(含以上)不少于三人;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认定的院校、行业体协及社会组织根据认定权限确立相应级别的裁委会名单。

各级裁委会名单应向上一级健身气功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功法技术、基础理论、模拟评分和品行鉴定等。

功法技术考试内容为国家体育总局编创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不带口令词的功法音乐,评分标准按照最新修订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执行。功法技术考试须达到7.5分及以上才能进行后续考试。

基础理论考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健身气功竞赛规则、裁判法和健身气功专业知识等。考试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

模拟评分考试实行百分制,由晋级人员根据比赛录像进行现场模拟打分。考试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

品行鉴定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有参与邪教组织及有害功法的传播活动。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认证标准:

(一)持有中国健身气功三段及以上,或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及以上证书;

(二)参加三级裁判员晋级培训且成绩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县(区)级健身气功赛事执裁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裁判员认证标准:

(一)持有中国健身气功四段及以上,或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及以上,或健身气功教练员初级及以上证书;

(二)已在“健身气功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且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并具有至少两次县(区)级及以上健身气功比赛裁判员经历;

(三)参加二级裁判员晋级培训且成绩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地(市)级健身气功赛事执裁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裁判员认证标准:

(一)持有中国健身气功五段及以上,或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及以上,或健身气功教练员中级及以上证书;

(二)已在“健身气功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且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两年,并具有至少两次地(市)级及以上健身气功比赛裁判员经历;

(三)参加一级裁判员晋级培训且成绩考核合格,能够胜任省级健身气功赛事执裁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级裁判员认证标准:

(一)持有中国健身气功六段及以上,或健身气功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健身气功高级教练员证书;

(二)已在“健身气功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具有一级裁判员证书满三年,并具有至少四次省级健身气功比赛裁判员经历,或两次省级裁判长及以上经历,或一次全国性裁判员经历;

(三)参加国家级裁判员晋级培训且成绩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全国性健身气功赛事执裁工作。

第十八条国际级裁判员推荐标准和程序:

(一)已在“健身气功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获得国家级裁判员证书满四年;

(二)具有至少四次全国性一类赛事裁判长或两次副总裁判长经历;

(三)具有社会广泛认可的外语证书;

(四)在符合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有关国际级裁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裁委会提供建议名单,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审核推荐。

第十九条裁判员申请晋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相应段位、指导员、教练员证书;

(四)持有已授予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担任比赛裁判工作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注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功法技术和基础理论考试须全程录像,晋级材料、电子材料、录像材料须保留三年以上,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有权抽查考核组织情况。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将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经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由认证部门颁发裁判员等级证书,证书由认证单位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申购后颁发。

第二十三条各级裁判员需在“健身气功业务管理系统”中将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技术等级认证时间、竞赛裁判工作记录证明、审批单位等信息进行注册,各级认证单位每年安排管理员对裁判员信息进行审核;数据库开放期间各级裁判员可更新个人信息,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裁判员参加跨地区赛事裁判或功法教学工作需报上一级别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实行轮训,两年未参加轮训的裁判员将中止注册一次,连续两次未注册,裁判员等级称号自动取消。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等级证书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制作;参加全国性健身气功赛事的裁判员须着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规定的裁判服。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回避等原则,兼顾地区、院校和行业,赛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裁委会负责选派裁判员。全国性赛事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含)以上;省级赛事总裁判长由国家级裁判员(含)以上担任,裁判长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地县级赛事的总裁判长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长由二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等级为三级(含)以上。

第二十九条  健身气功各级赛事应在比赛结束后由总裁判长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评议,并由总裁判长在裁判证书上签字。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

(四)享有参加健身气功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公开执裁;

(二)主动钻研和熟练运用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和帮助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裁判员注册;

(六)主动维护裁判员队伍和谐团结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健身气功协会应对其所注册管理的裁判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各赛区根据竞赛规程或有关规定,进行“优秀裁判员”或“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评选。

第三十三条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取消执裁资格一年、降低裁判等级、撤销裁判等级、终身禁止执裁。

(一)警告:组织观念淡薄,作风散漫,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报到;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不按时参加赛前裁判培训和现场执裁;在赛区有酗酒滋事不良行为;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

(三)取消执裁资格一年:经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等级:经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等级:经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执裁中有明显偏袒行为且拒不接受纠正意见和竞赛监督的;

(六)终身禁止执裁: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受处罚裁判员如有异议,可向裁委会提出申请复核,裁委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气功字〔202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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