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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编辑:2025-02-25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健身气功项目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促进健身气功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赛风赛纪违规指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精神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健身气功项目赛事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地方各级健身气功项目管理部门、健身气功协会或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等。

本细则涉及的各级各类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全国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健身气功协会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按照本细则、社团章程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规范赛事活动;

(三)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开展健身气功项目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六)参与国际健身气功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健身气功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职责包括:

(一)设立赛风赛纪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二)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性文件、运行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三)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四)履行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健身气功赛事赛风赛纪违规查处,及时报上一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跨本地区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出现的赛风赛纪问题,及时报上一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处理;

(六)组织开展健身气功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办赛单位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赛事活动规程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采取赛风赛纪风险管控措施,加强赛事活动全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三)赛事出现赛风赛纪问题,及时报相应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职责权限

(一)对于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中出现的赛风赛纪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处理;

(二)对于在跨省(区、市)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出现的赛风赛纪问题,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处理;

(三)对于地方各级健身气功项目管理部门、健身气功协会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赛风赛纪问题,由地方各级健身气功项目管理部门、健身气功协会依照本细则处理违规行为,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职能与职责

    第十二条  赛事活动主管部门职责有:

(一)要求各参赛队在赛事开始前签署赛风赛纪承诺书和赛事责任书;

(二)要求全体技术官员在赛事开始前签署诚信与反操控比赛承诺书;

(三)明确赛事活动组委会相关方的工作职责;

(四)赛事活动开始前、赛时和赛风赛纪出现问题时,开展赛风赛纪专项培训和教育;

(五)预防、调查、处理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职责有:

(一)取得赛事活动行政审批许可和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有序开展工作;

(二)遵守并执行现有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赛事活动出现事故时,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保证比赛场地和周边区域秩序井然,确保赛事活动全体人员的安全和比赛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赛事活动参与人员职责有:

(一)遵守体育道德规范,维护公平竞争和赛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竞赛规程全部要求,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参赛安全。

第十五条  赛区职责有:

(一)赛事活动开始前充分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提前研判形势,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确保赛事活动场地、周边区域和赛事活动参与人员、观众的安全;

(二)进行通行管控,确保赛事活动内场、检录区、热身区、技术官员工作区、主席台、转播区、采访区、观众席等区域的安全有序;

(三)其他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竞赛规程和管理规定中对于赛区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身气功道德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七条加强对全体健身气功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在日常教学训练和参与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中将赛事规则、赛风赛纪要求、反兴奋剂等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形式可采取线上培训、线下讲座、发放教育手册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各赛事活动主管部门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参赛、从业的基本审核条件。地方各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制定准入细则,将赛风赛纪作为参赛、从业的前提条件。

第十九条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在整个赛事活动期间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故意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消除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赛事期间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健身气功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各赛事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赛事活动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形成调查报告,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处理适当。

第二十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第二十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根据情节轻重,由赛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技术官员,根据情节轻重,由赛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优秀裁判员及相关奖项评选资格;

(三)当次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相关健身气功赛事活动。

第二十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健身气功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荣誉称号授予、职称晋升等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等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地方各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技术官员受到取消执裁资格及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三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参赛单位,取消参赛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该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全国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健身气功赛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健身气功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决定处罚时,应综合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违规的情况、违规的主观性、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及事后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态度等。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代表中国参加境内外健身气功项目赛事活动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处罚决定及时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宣传,对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地方各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有权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对其组织的赛事活动中发生效力的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予以纠正或责令相关方重新作出处罚。

第四十五条  外国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赛事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本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新规定进行必要修订。

第四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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