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关于印发《健身气功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2023-11-06 00:00:00
健身气功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体育培训的意见》相关要求,规范健身气功培训机构管理,推动健身气功培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健身气功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以下简称“中心或协会”)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心或协会负责制定培训机构等级标准,设立业务管理平台,组织认定工作。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培训机构等级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五条 培训机构达到以下标准可获得中心或协会认定的相应等级:
(一)三级培训机构:
1.有能容纳60人以上开展健身气功培训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开展线上培训需具有ICP备案(或ICP证书)或其他相关线上培训资质证明;
2.有2名及以上健身气功教学人员,条件为:健身气功六段及以上人员(或一级及以上裁判员、高级及以上教练员)。
(二)二级培训机构:
1.有能容纳90人以上开展健身气功培训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开展线上培训需具有ICP备案(或ICP证书)或其他相关线上培训资质证明;
2.有3名及以上健身气功教学人员,条件为:健身气功七段及以上人员(或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国家级教练员)。
(三)一级培训机构:
1.有能容纳120人以上开展健身气功培训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开展线上培训需具有ICP备案(或ICP证书)或其他相关线上培训资质证明;
2.有4名以上健身气功教学人员,条件为:健身气功七段及以上人员(或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国家级教练员)。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申请成为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通过健身气功业务管理平台向中心或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健身气功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培训场所情况介绍;
(四) 培训师资资质证书;
(五) 开展线上培训工作需提交ICP备案(或ICP证书)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数据存储、网络安全登记保护和数据隐私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 培训机构所在属地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中心或协会认定。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须向中心或协会缴纳等级认定费,有效期为4年,用于健身气功项目的推广工作。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等级实行两年一检审核制,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三级培训机构:
1.培训学员人数不少于600人;
2.授段学员:一段不少于400人,二段不少于270人,三段不少于180人;
3.承办三类及以上健身气功培训或三类及以上健身气功赛事不少于2次;
4.所培训学员获三类及以上健身气功赛事个人前八名不少于10人次。
(二)二级培训机构:
1.培训学员人数不少于1200人;
2.授段学员:一段不少于800人,二段不少于530人,三段不少于350人,四段不少于230人;
3.承办二类及以上健身气功培训或二类及以上健身气功赛事不少于2次;
4.所培训学员获二类及以上健身气功赛事个人前八名不少于8人次。
(三)一级培训机构:
1.培训学员人数不少于2000人;
2.授段学员:一段不少于1400人,二段不少于930人,三段不少于620人,四段不少于410人,五段不少于270人;
3.承办一类及以上健身气功培训或一类及以上健身气功赛事不少于2次;
4.所培训学员获得一类及以上健身气功赛事个人前八名不少于8人次。
第十条 年检时需向中心或协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三级培训机构须缴纳300元;二级培训机构须缴纳400元;一级培训机构须缴纳500元。
(一) 培训学员人数证明材料;
(二) 段位授予情况证明材料;
(三) 已承办健身气功培训、赛事证明材料;
(四) 培训学员获得健身气功赛事名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如达到高级别的培训机构标准,可于年检时提出相应等级的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应等级的认定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中心或协会认定的培训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段位考评合作单位”。
(二)对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中心或协会授予其相应培训资质,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培训资质。
1.三级培训机构成为段位考评合作单位后,可负责三段及以下的晋段考核、评审和管理;可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评审;可优先承办健身气功三类及以下培训或三类及以下健身气功赛事或三级裁判员培训或二级及以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或初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或运动处方师培训。
2.二级培训机构成为段位考评合作单位后,可负责四段及以下的晋段考核、评审和管理;可负责三级裁判员或二级及以下指导员或初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和评审;可优先承办健身气功二类及以下培训或二类及以下健身气功赛事或二级及以下裁判员培训或一级及以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或中级及以下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或运动处方师培训。
3.一级培训机构成为段位考评合作单位后,可负责五段及以下的晋段考核、评审和管理;可负责二级及以下裁判员或一级及以下指导员或中级及以下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和评审;可优先承办健身气功一类及以下培训或一类及以下健身气功赛事或一级及以下裁判员培训或国家级及以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或高级及以下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或运动处方师培训。
(三)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享有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官网专门推介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义务
(一)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二)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须完善学员管理档案以备查验。
(三)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须按时缴纳等级认定费及年检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中心或协会对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年检不达标的培训机构,视情况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撤销等级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培训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由中心或协会撤销其等级。
(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治安;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给健身气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 使用非正常手段获取等级认定;
(四) 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功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健身气功培训机构等级标识由中心或协会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