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发布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健身气功展演活动赛风赛纪有关规定的通知
编辑:2021-07-02 11:2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各参赛单位:
为确保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健身气功展演活动公平公正、安全平稳、精彩圆满地举行,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加强赛风赛纪工作的通知》(体办字[2021]56号)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和安全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21]139号)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健身气功展演活动赛风赛纪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于7月24-28日将签订的《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展演活动赛风赛纪承诺书》随其他材料上传至报名平台。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2021年6月28日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
健身气功展演活动赛风赛纪有关规定
为确保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健身气功展演活动公平公正、安全平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依据体育总局下发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近期下发的《体育总局关于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加强赛风赛纪工作的通知》(体办字[2021]56号)、《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事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1]2号)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和安全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21]139号)要求,对相关参与人员作出以下规定。
一、竞赛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第十四届全运会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运动队和裁判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严格遵守并监督裁判组和参赛单位执行2021年修订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与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的总规程和健身气功展演项目的单项规程。按照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展演项目裁判员选拔原则和条件选派裁判员。赛前不得评论运动员技术水平及奖牌等次走向;以身作则,秉公行事,不得以个人意愿干扰和影响裁判员的评判工作;出现赛风赛纪事件时不迟报、不瞒报。
二、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工作人员等)的相关规定
各参赛单位须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签订《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比赛参赛单位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严禁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使用兴奋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及赛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不得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以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竞赛管理人员和裁判员。各参赛单位不得私下结盟,搞小团体,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谋取名利。比赛期间不得到裁判员驻地和通过各种方式干扰裁判员的工作和生活。比赛中要通过努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得以假赛等各种不良手段干扰和影响网络视频的正常展演。不得通过网络对裁判员进行谩骂和攻击。在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项目展演之前,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批准,不得邀请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跨省(区、市)开展讲学、辅导等活动。
三、裁判人员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四届全运会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项目的所有裁判员须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签订《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比赛裁判员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认真履行裁判员义务,服从工作安排,以规则为准绳,以运动员的现场水平为依据,执裁做到公平、公正。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在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项目比赛之前,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接受跨省(区、市)的邀请开展讲学、辅导等活动。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不得接受运动队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比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串门、不得擅自离开驻地。自觉上交托管所有通讯器材,不得相互议论参赛运动队(员)情况和比赛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员的工作。不得相互串通,搞君子协定,暗箱操作。
四、处罚方面的相关规定
凡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规定》的相关要求严肃处理。凡参赛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按照《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规定》和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健身气功裁判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规定》和《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至全运会结束止,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展演活动赛风赛纪承诺书
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和安全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21]139号)要求,我代表队承诺:
一、我代表队能够充分理解赛风赛纪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遵守和贯彻落实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对参赛队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参赛人员的自我防护安全意识。
二、严禁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使用兴奋剂。
三、我代表队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健身气功展演活动规程》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四、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利用社交媒介发泄情绪或误导媒体和公众,不得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五、不得以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竞赛管理人员和裁判员。
六、比赛期间不得到裁判员驻地,不得以各种方式干扰裁判员的工作和生活。
七、在第十四届全运会健身气功项目比赛之前,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批准,不得邀请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行业体协进行讲学、辅导等活动。
八、严格加强对本队运动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九、在十四届全运会前或期间一旦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赛风赛纪规定》和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评比资格,取消或核减其参加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以及全国群众体育先进的参评资格。
总领队签字 各代表队领队签字
2021年7 月 日 2021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