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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2014-12-18 15:54:00
为加强对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标志的保护,保障协会会徽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已在国家商标管理局注册登记,并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常委会函审,通过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公布实施。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标志(以下简称协会标志)的保护,保障协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标志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第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协会或者受托人申请有偿使用协会标志。
第五条 协会标志使用人在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后,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费,取得使用许可证。并在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协会标志使用人应依法维护协会标志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协会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目的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协会标志:
(一)将协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
(二)将协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协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协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销售协会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协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协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经协会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标志,即侵犯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标志(以下简称协会标志)的保护,保障协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其简称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会徽。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标志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第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协会或者受托人申请有偿使用协会标志。
第五条 协会标志使用人在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后,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费,取得使用许可证。并在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协会标志使用人应依法维护协会标志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协会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目的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协会标志:
(一)将协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
(二)将协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协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协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销售协会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协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协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经协会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标志,即侵犯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