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人才库管理办法
编辑:2025-06-09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作用,促进健身气功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助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和管理人才库,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制定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发展战略、确定科学健身指导工作重点、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支撑,提高指导水平,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健身气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气功中心”)成立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人才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体育总局气功中心科宣部),负责人才库日常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人才库成员主要由健身气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民族传统体育、中医养生、康复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人才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级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资质,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三)具备较高的健身气功教学指导水平和科学素养,熟练掌握3套及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技术和功法理论,具有较强的传统文化、中医养生、康复保健和传统体育健身等学科知识及运用能力。
(四)热心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实践经验。近三年每年至少完成3项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功法教学辅导、功法理论讲座、功法科普文章或广播电视访谈及教学等)。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人才库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六)长期扎根基层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实践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与入选人才库的程序
(一)采用本人自荐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才库专家初步人选。
推荐专家应填写《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人才库专家信息表》(附件1)并提供佐证材料,提交推荐专家演练的健身气功功法视频(正面整套演练健身气功任一功法)和功法教学视频(45分钟)。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盖章同意后,报省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或具有推荐权的单位。
省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或具有推荐权的单位负责汇总本地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向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送推荐。
(二)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入选条件及推荐情况,组织评审,确定人才库专家候选人,报请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经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才库专家候选人,予以聘任入选人才库。
第七条 人才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科普宣传规划和活动的制定与论证。
(二)优先推荐参加由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和推荐单位组织的各类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到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官方媒体,开展健身气功养生文化的科普宣传等。
(四)创作的优秀健身气功科普作品和撰写的优秀健身气功论文、文章、活动报道等,优先在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官方媒体发布,并积极向国家主流媒体推荐。
(五)在县、乡、村开展健身气功科学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实绩较多者,在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处方师等技术等级晋升和体育总局气功中心科技攻关项目申请立项中享有优先权。
(六)对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科普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人才库专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秉持职业道德和良知正义,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三)充分发挥人才库专家引领作用,积极参加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和推荐单位组织的各类健身气功活动,每年应开展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不少于5项。每年年底前向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开展简况,并附参加活动的照片、发表的科普文章等。
(四)每年应至少撰写1篇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或科普宣传类文章,报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优先发布在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官方媒体,或推荐给相关官方媒体平台发布。
(五)自觉维护人才库名誉,不以人才库专家的身份牟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不以人才库专家的社会影响力推荐健康产品、机构等;凡涉及敏感话题,非经允许,不得进行传播。
(六)主动加强健身气功业务技能和知识学习,持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能力,积极适应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科普宣传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七)积极参加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和推荐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九条 人才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由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十条 由于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原因,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修改人才库专家信息或退出人才库。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库专家业绩档案,对专家参与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科普宣传活动数量、质量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专家的意见进行记载,并作为专家续聘、推优、终止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制度。每届聘任期内,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专家业绩、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增补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和推荐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才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旨在了解健身气功发展动态,掌握健身气功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提升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能力和科普宣传素养,更高质量引导群众科学练功促进身心健康、传承优秀文化。专家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入其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开展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办法。
(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期内累计2次未完成体育总局气功中心或推荐单位指派的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任务。
(三)在开展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作出虚假或不科学宣传等误导群众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以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
(五)每年无法完成本办法所规定的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任务。
(六)因个人或单位原因不能承担人才库专家工作。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对在健身气功科学健身指导和科普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贡献的专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将人才库专家的业绩、解聘、表扬等信息及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气功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