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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命名办法(试行)
编辑:2015-03-03 10:36:00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健身气功推广渠道,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习练健身气功的需求,引导和推动健身气功俱乐部规范化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和健身气功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是给予已经注册且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健身气功俱乐部的荣誉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取得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证,依法运营,收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办公、教学、练功场所安全完善,各种设施配套,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三)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培训课程和发展规划齐全,有2名以上国家级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教练;
(四)教学培训和习练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编创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具有50名以上健身气功项目的注册会员;
(五)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服务周到,活动经常,受到绝大多数会员的认可,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资信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教练员聘任证书;
(六)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单位应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提交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向批准命名的单位授予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匾牌和证书,并与其法人代表签订合作协议书,有效期3年。
条 被命名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的法人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租、出让命名称号,不得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的名称和标识商业开发权属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所有。
第九条 被命名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等责任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被命名的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实行年检制度,凡经营不善,违反本办法及双方合作协议条款,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有权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合作协议和命名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是给予已经注册且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健身气功俱乐部的荣誉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取得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证,依法运营,收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办公、教学、练功场所安全完善,各种设施配套,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三)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培训课程和发展规划齐全,有2名以上国家级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教练;
(四)教学培训和习练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编创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具有50名以上健身气功项目的注册会员;
(五)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服务周到,活动经常,受到绝大多数会员的认可,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资信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教练员聘任证书;
(六)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单位应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提交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向批准命名的单位授予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匾牌和证书,并与其法人代表签订合作协议书,有效期3年。
条 被命名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的法人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租、出让命名称号,不得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的名称和标识商业开发权属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所有。
第九条 被命名为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等责任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被命名的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俱乐部实行年检制度,凡经营不善,违反本办法及双方合作协议条款,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有权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合作协议和命名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