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明目功进校园 “光明行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2024-10-09 00:00:00
全国明目功进校园“光明行动”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落实教育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体教融合深化发展,促进明目功在中小学校防控近视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共同行动起来呵护好儿童青少年的眼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行动学校”,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气功中心”)批准纳入、在明目功普及和中小学生近视防控和视力健康改善方面具有相当基础和特色,拥有法人资格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请成为“光明行动学校”的学校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1名校领导主管明目功在学校的开展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专项经费支持明目功的普及推广。
(三)具备组织明目功教学、培训等活动的场地器材。
(四)拥有专职或者兼职明目功老师1人(含)以上,且需持有体育总局气功中心或省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颁发的明目功培训合格证书。
(五)必须保证学生每天能有固定时间习练明目功1至2遍;全校应有超过2/3以上学生每天练习明目功。
(六)能严格落实每学期1次学生视力健康监测制度,且做好明目功干预学生视力健康的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报告撰写。
(七)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明目功为主题的集体活动。
(八)开展明目功进校园学生普及活动1年以上。
(九)注重学生视力健康教育,能积极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养成良好生活方式。
第四条 “光明行动学校”的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申请,地方审核和推荐,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审定和监管的制度。
(一)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光明行动学校”的审定工作。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为“光明行动学校”认定和管理的地方指导单位,应积极配合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光明行动学校”的申请程序:申请学校提出申报,经所属地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同意,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体育总局气功中心,由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审核确定。
“光明行动学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公章的《全国明目功进校园“光明行动学校”申报表》。
(二)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往开展明目功主要情况、今后开展明目功工作设想、计划和目标等。
(四)学校开展明目功等传统体育特色教育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光明行动学校”的审批程序: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考察);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七条 申报学校应积极配合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八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学校,由体育总局气功中心颁发证书,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对“光明行动学校”开展明目功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应对“光明行动学校”的人才培养、活动组织等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且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光明行动学校”应每年12月向体育总局气功中心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视力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对开展明目功进校园富有成效的“光明行动学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和个人,将以一定形式予以表扬。对开展工作不力、缺乏成效的“光明行动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视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取消其“光明行动学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光明行动学校”有效期限为3年。继续申请下一周期“光明行动学校”的学校,可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体育总局气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