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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百城千村健身气功交流展示系列活动的通知


编辑:2015-04-09 15:55:00

   气功字〔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打造健身气功活动品牌,为广大练功群众搭建交流展示平台,扩大体育产业发展和消费基础,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我中心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全国百城千村健身气功交流展示系列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4月中、下旬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湖北省随州市举行2015年全国“百城”和“千村”健身气功交流展示系列活动启动仪式,随后各地自行组织举办本地区的百城千村活动。11月初在云南省保山市举行闭幕仪式,整个活动截止到11月底结束。
  二、系列活动主办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省(区、市)体育局,承办单位为举办地体育或相关部门,如有赞助单位也可作为承办或协办单位。
  三、活动展示的功法仅限于国家体育总局推广的九种健身气功。展示活动既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大型群体活动或当地文化节庆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四、活动宣传口号为“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打造健身气功活动品牌”、“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广普及健身气功,共筑伟大复兴中国梦”、“落实《健身气功发展规划》,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体育无处不在,运动无限精彩”、“崇尚科学 文明练功,你我同行 收获健康”。
  五、各地要加强对百城千村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注重实效,结合展示活动组织专家咨询、现场教学或体质监测等活动,进一步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不断扩大活动规模和影响,力争在“全民健身日”前后形成高潮。
  六、各地要加强对百城千村活动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广泛报道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各地要加强农村地区交流展示活动的组织,使千村活动切实在乡镇农村开展起来,以惠及更多的农村健身气功爱好者。
  八、各地以省区市为单位,于11月底前将开展活动的有关文字、图片和影像材料统一上报我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邮  编:100061
  联系人:王 涛、程 江
  电  话:(010)67051289  67051325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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